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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子是糧食生產的源頭,
對糧食安全意義重大。
要把飯碗牢牢地端在中國人手里,
且飯碗里主要裝中國糧,
就應不遺余力地提高我國種業的競爭力。
在這其中,
種子法的頒布實施與不斷完善修訂,
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8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在京開幕,種子法修正草案提請大會審議。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振偉就種子法修正草案的有關問題作說明時表示,此次修正旨在擴大植物新品種知識產權權利保護范圍,延伸保護環節,提高保護水平,加大保護力度,用制度導向激發原始創新活力。
此次種子法修正草案若審議通過,將會是種子法自2000年頒布以來的第四次修改。
從總體上看,我國種業知識產權保護還有短板弱項,國內主要糧食作物品種中修飾性品種比較多,一些品種繁育停留在對主要推廣品種和核心親本的修飾改良上,導致品種遺傳基礎窄,審定品種多但突破性品種少,同質化問題比較突出,難以適應加強植物新品種知識產權保護、激勵育種原始創新、保障糧食安全的新形勢。因此,亟需對種子法進行修改。
從2021年3月開始,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牽頭啟動修改種子法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司法部、國家知識產權局等部門參與。起草組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種子企業及專家意見,召開評估論證會,反復研究,形成種子法修正草案。
迎來第四次修改
本次種子法的修正重點是什么?
劉振偉介紹,此次修正重點在于擴大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及保護環節。為加強植物新品種知識產權保護,維護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借鑒國際通行做法,修正草案擴大了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及保護壞節,將保護范圍由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獲材料,將保護環節由生產、繁殖、銷售擴展到生產、繁殖、加工(為繁殖進行的種子處理)、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出口、儲存等。草案體現權利一次用盡原則,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對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機會行使其權利,不再對收獲材料行使權利。
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為激勵育種原始創新,從源頭上解決種子同質化嚴重問題,修正草案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明確實質性派生品種可以申請植物新品種權,并可以獲得授權,但對其以商業為目的利用時,應當征得原始品種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同意。在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77個成員中,有68個已經實行這一制度。
鑒于實施這一制度是循序漸進的過程,草案作出授權性規定,實質性派生品種實施名錄及判定指南等,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及有關法律確定。自實質性派生品種實施名錄發布之日起申請的植物新品種,按照實質性派生品種相關制度管理,不溯及既往。
完善侵權賠償制度。為提高對侵害植物新品種權行為的威懾力,修正草案加大了懲罰性賠償數額,對權利人的損失或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或品種權許可使用費可以確定數額的,將賠償數額的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難以確定數額的,將賠償限額由三百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為保護種子市場正常交易,增加侵權人合法來源抗辯條款。修正草案規定,不知道是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的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收獲材料,能證明該繁殖材料或者收獲材料具有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完善法律責任。為強化對種子生產特別是果樹種苗生產檢驗、檢疫的管理,防止攜帶疫病果樹種苗流入市場,修正草案明確,不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不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子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從事種子生產,未執行種子檢驗、檢疫規程生產種子的,追究法律責任。
頒布實施20年
種子法經歷了哪些變化?
2000年~種子法“橫空出世”
種子法是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規范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保護植物新品種權,維護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推動種子產業化,發展現代種業,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和林業的發展,制定的法律。
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種子法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以來,種子法在提高品種選育水平,發育種子生產經營多元主體,規范種子市場秩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2004年~修改林木品種和種子相關條款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作出修改:
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應當審定的林木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作為良種經營、推廣,但生產確需使用的,應當經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定!
第三十三條修改為:“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收購珍貴樹木種子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
種子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2013年~種子法再度修改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對種子法作出修改:
刪去第四十五條第三項,即下文中標粗的部分。
第四十五條 種子質量檢驗機構應當配備種子檢驗員。種子檢驗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關專業中等專業技術學校畢業以上文化水平;
(二)從事種子檢驗技術工作三年以上;
(三)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農作物種子檢驗員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林木種子檢驗員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2015年~將新品種權保護上升到法律層次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種子法。新修訂的種子法于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對植物新品種的授權條件、授權原則、品種命名、權利范圍及例外、強制許可等作出規范,將植物新品種知識產權保護從行政法規上升到法律層次,為保護育種者合法權益、促進種業創新發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對比新舊種子法,從結構上來看,2016年版種子法共十章94條,2004年版種子法共十一章78條。2016年版種子法新增新品種保護和扶持措施兩個章節,并將舊種子法中的種子生產、種子經營、種子使用、種子質量四章合并為種子生產經營、種子監督管理,舊種子法中的“種子行政管理”章節名在新種子法目錄中沒有出現。
從細節上來看,2016年版種子法建立了種子生產經營備案制度,推進行政審批由事前許可向事中事后監管轉移;增加品種審定綠色通道、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制度,并對許多內容進行了修訂完善,比如,同一生態區省際間引種由批準改為備案,簡化引種程序;品種審定主要農作物由之前的28類減少到5類;種子生產經營兩證合一;種子標簽管理加強;種子檢驗員條件放寬;違法行為嚴懲力度加大。
整體來看,此次修訂有三大變化,鼓勵創新,推進種業體制改革;簡政放權,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作用;保護農民利益,強化主體責任。
以這次修改內容較多的品種管理來說明這三大變化。這次品種審定制度有了大不同,簡政放權,審定作物種類大幅減少;強調主體責任,品種登記需要申請者提供文件和種子樣品,管理部門只做書面審查;促進企業創新,開辟綠色通道,育繁推一體化種企可以自主試驗,這也對政府的監管責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21~年擬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
2021年,種子法再度迎來修訂機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的種子法修正草案,擬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從源頭上解決種子同質化嚴重的問題。
據了解,國內主要糧食作物品種中修飾性品種比較多,一些品種繁育停留在對主要推廣品種和核心親本的修飾改良上,導致品種遺傳基礎窄,審定品種多但突破性品種少,難以適應加強植物新品種知識產權保護、激勵育種原始創新、保障糧食安全的新形勢。
為激勵育種原始創新,從源頭上解決種子同質化嚴重的問題,草案擬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明確實質性派生品種可以申請植物新品種權,并可以獲得授權,但對其以商業為目的利用時,應當征得原始品種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同意。
鑒于實施這一制度是循序漸進的過程,草案規定,實質性派生品種實施名錄及判定指南等,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及有關法律確定。自實質性派生品種實施名錄發布之日起申請的植物新品種,按照實質性派生品種相關制度管理,不溯及既往。
從“初出茅廬”到將新品種權保護上升到法律層次,再到擬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20年來,歷經多次修改調整,種子法正不斷完善。在引導、扶持和促進我國種業健康發展,做大做強做優上,種子法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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